【企業臨場服務專欄 Part3】臨場服務醫護人員的重要職責:職業病防治

近年由於政府對職場健康促進的重視,今年起(註1)在50人以上的企業,大多會有醫師、護理師(以下稱臨場服務醫護人員)至事業單位進行臨場健康服務。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在公司裡會針對事業單位的特性來規畫執行各種健康計畫,目的為避免職場中或工作中的健康危害、增進員工健康促進等。其中,職業病的預防,也是臨場服務醫護人員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

 

什麼是職業病呢?職業病是指因執行職務暴露在某些危害因子中,累積導致身體產生疾病,大多並不會立刻發病,但在持續暴露後則可能產生問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職業病種類分成五大類:

 

  • 人因性:各種職業相關肌肉骨骼疾病,例如搬抬貨物導致「腰椎椎間盤突出」、長期於產線使用手指反覆抓握物件導致「腕隧道症候群」
  • 物理性:長期於噪音的產線上引起「聽力損失」、操作X光等暴露游離輻射作業引起「血球低下、甲狀腺功能低下」等。
  • 化學性:於石綿工廠長期暴露產生「石綿肺症、肺癌」、砂石研磨業引起「塵肺症」、於樹脂製造業引起「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等
  • 生物性:例如病毒實驗室中意外病毒感染、醫護人員因照顧病患染疫等
  • 社會心理性:長時間工作導致腦心血管疾病、工作壓力導致的精神疾病等。


圖:簡介五大類職業病

 

若為常見的職業病,職安署有委託醫師撰寫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指引中會根據過往流行病學研究的證據,列出可能引起職業病的危害因子,以及暴露劑量標準等。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可以參考指引上的標準,根據事業單位的個別特性,制定職業病的防治措施。每個事業單位有不同特性,容易產生的職業病也不盡相同,防治的原則可從「疾病的調查與預防」及「危害暴露的控制」下手。以下根據不同事業單位特性,實例了解職業病防治的參考做法。

 

範例1:保全業者的心臟血管疾病預防

 

保全業者普遍的工作型態是工作時間長、輪值夜班,對此行業來說,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的員工應非少數。而根據「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若不幸在職期間發生心肌梗塞、腦中風等疾病,且於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註2)超過100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內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即達到職業病認定的標準。

 

因此,臨場服務醫護人員會制訂「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計算所有員工的10年內心血管疾病發病風險,並根據員工過勞情形、月加班時數、工作型態等評估其工作負荷程度,綜合判斷員工產生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的風險等級。

 

若員工因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控制不佳等原因,計算出10年內心血管疾病發病風險過高,可從減少工作負荷程度先下手,要求主管限制該員工的加班時數;同時臨場服務醫護人員根據其疾病嚴重情形,給予健康指導建議,若已達需醫療介入之標準,則可轉介到醫療院所進行治療追蹤。如此可從醫療面以及工作面上雙管齊下,盡可能降低員工產生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圖:醫師進行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評估諮詢

 

範例2:水泥製造業的過敏性皮膚疾病、腰椎椎間盤突出預防

 

水泥製造工人於工作中,不管是磨成、燒成、包裝等步驟,處在產線中的員工或多或少會有水泥接觸。水泥中的微量六價鉻是導致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最主要的致敏原,為避免員工產生過敏,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可調查員工過敏症狀的情形,評估員工就醫的需求。另外可以進行工作現場訪視,實際了解員工容易接觸過敏原的站點,調查防護具是否確實配戴並進行宣導,例如使用橡膠手套替代一般布手套。

 

如員工過敏症狀嚴重、且其工作崗位確實會有暴露且無法完全避免,則可進行適性配工評估,協助其調整至適當工作崗位。
另外,包裝搬運的員工,若長時間搬抬水泥容易導致腰椎椎間盤突出,根據「職業性腰椎椎間盤突出認定參考指引」(註3),若男性長期搬抬20公斤以上物品,容易導致職業病發生,若合併扭轉彎曲腰部、長距離搬運等因素,發病時間會加速。

 

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可根據搬抬情形給予建議,可調整工作地點配置來改善搬抬姿勢與搬抬距離,例如使用可調高的推車協助搬抬,可避免彎腰以及長距離搬運;若物件重量過大,也可要求至少2人合力搬運,避免單一勞工承受過大負荷。同時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可制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定期調查員工肌肉骨骼疼痛情形,在症狀初期盡早介入治療,避免人因性職業病的產生。

 

圖:臨場服務醫師偕同事業單位進行工作現場訪視。

 


圖:臨場服務醫師現場訪視,評估作業現場人因性危害

 

總結:

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在事業單位中,孤軍奮戰時成效仍有限,若能有主管、員工等人的配合,則可以為職業病的防治提供很大的幫助。事業單位若能協助將工作場所的危害、員工健康情形提供給我們,並在有需要時偕同我們進行工作現場訪視,建議良好的合作關係,相信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可以針對個別屬性,協助事業單位來執行職業病防治計畫。而計畫的執行成效,也須仰賴事業單位的推動以及員工的配合執行,如此才能發揮最大的效果。

 

註1:「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法,於民國111年1月1日實施。

註2:加班時數,係指以每週 40 小時,以 30 日為1個月,每月176小時的正常工時以外之工作時數。

註3:詳細暴露證據還包括診斷前至少已工作 8-10 年,每日搬抬總男性至少 2 噸、每年至少工作 220 日等。

 

作者介紹

廖哲緯,亞東醫院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前臺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主治醫師。
多年致力於職業傷病勞工服務,有多家企業臨場健康服務、各式事業單位現場訪視等經驗。期望把職業醫學的專業變成淺顯易懂的圖文,白話地傳達理念,與您一起守護職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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